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 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为营造更加公 平开放的环评市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现就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取得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评价机构,均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严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备 案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承接环评业务。
二、为及时掌握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省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请在我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外埠环评机构及时告知我厅其在我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资质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便于我厅登记在 册,并进行信息公开,供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查询。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时,应及时告知其本通知要求。
三、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按上条规定告知 我厅相关信息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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