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激励企业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盘活存量环境资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要求,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差别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统筹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兼顾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与污染物排放情况,分行业开展吨排污权税收贡献排名,实行差异化总量控制激励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加强落后淘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评价指标。 以吨排污权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进行评价。纳入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各地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特点和工作实际,适当调整评价指标和主要污染物种类。 

  (二)实施范围。对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火电、热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吨排污权税收贡献评价排序。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行业实施评价排序,也可以调整为其他行业。 

  (三)排序方法。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吨排污权税收贡献大小在同行业内评价排序,行业内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为先进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的为一般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为落后企业。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列入先进企业。 

  行业的吨排污权按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评价,涉及多个主要污染物种类的行业按加权平均评价。印染、化工、医药、制革按化学需氧量、氨氮,造纸按化学需氧量,火电、热电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按氮氧化物。 

  二、激励措施 

  (一)差异化减排激励。 先进企业的减排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对排名最前10%的企业减排任务可以更低。落后企业的减排任务应高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排名最后10%的企业应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具体减排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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