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的必要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是“美丽中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农村环境监督员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践行者和生力军。全面推广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是扩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实现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形式;有利于弥补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环保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政群、村企、企群保护环境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化解基层环境矛盾纠纷;农村环境监督员、企业环境监督员、环境执法监管者三者形成有机整体,有利于深化提高我省环境网格化、精细化监管成效。
二、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增强企业和公众环境责任意识、强化企业和城乡环境监督管理、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建设成果,创新工作机制,研究和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争取到2015年底在全省范围内的行政村和社区建立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或落实农村环境监督员。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义务为主、自主监督的工作方针,积极采取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外部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方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
1.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在整体工作上,环保部门在组织建设、政策保障、业务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结合“美丽乡村”行动和环境监察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
2.积极引导、自愿参与。在队伍人员组成上,环保部门充分发挥宣传和教育导向作用,引导志愿人员积极加入当地农村环境监督员组织。
3.因地制宜,自我管理。在运行管理模式上,根据当地企业布局、污染排放和环境管理要素等特点,建立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农村环境监督员组织。
4.完善制度,保障发展。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上,加强队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环境监督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明确农村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和管理类型
(四)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负责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监督员的教育、培训与交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督员制度体系;受理和处理农村环境监督员报告的而其自身力量难以处理或解决的环境问题或环境污染纠纷。
(五)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基本工作职能。发挥“五个员”(即联络员、监督员、宣传员、协管员、调解员)的作用,基本工作职能为:及时了解和反映当地有关环境保护的社情民意;及时上报苗头性环境群体访问题和突发环境事故;对辖区企业、村民的环境行为和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和环保工作动态等方面的社会教育和宣传;协助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整改检查、污染源排摸和生态创建等活动;配合当地政府或自主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各地对农村环境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设置可根据当地实际有所区别和侧重。
(六)农村环境监督员的管理类型。
1.委托监管型。指的是隶属于乡镇(街道)的环保监管队伍及其管理模式。该模式机构和人员编制隶属当地乡镇(街道)政府,业务上由县级环保部门指导,协助环保部门从事环境管理。乡镇编制或用工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努力依托乡镇编制或人员成立乡镇(街道)环保管理机构,以增强基层环保监管力量。
2.村民自治型。指的是由村民(居民)自主组建,实行村民(居民)自我管理的“民间”环保自治队伍及其管理模式。该模式一般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倡导下,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由自愿从事环保公益活动、具有一定威望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和环保志愿者自主组建队伍,义务从事环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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