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土壤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5号)的有关要求,规范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防控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城市及周边地区的不少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后,其原址土地被再次开发利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由于污染企业长期粗放的生产方式,导致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漏和排放等途径,在其原址和周边土壤中累积,形成污染场地。这些污染场地如不经妥善治理修复,就被直接开发利用,特别是被用作商住、农用等非工业用途,将直接威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因此,全面规范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行为,积极推进场地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既是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全省集约用地的重要保障,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抓好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防控污染场地环境和健康风险,努力把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明确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要求和责任主体

(一)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污染场地的开发利用,应当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工业企业关停或搬迁的,应当对原有场地遗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固体废物等予以清除和处置;拆除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造成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原址场地拟开发利用的,应当对原有场地(包括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下同)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对经评估确认已受污染且需治理修复的场地,应当在再开发利用前进行治理修复,达到治理修复目标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的责任主体。

按“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的规定,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根据责任主体的划分,将由此产生的费用相应列入企业搬迁、改制或土地整治成本。

1.造成场地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修复和治理责任。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2.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三)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的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场地责任人应当对企业原址用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

1.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主要指金属冶炼、石化、化工、医药、电镀、印染、油库、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及生活垃圾、电子废物、危险废物等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的企业。

2.历史上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用地,且拟开发利用的;

3.饮用水源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曾用于工业生产或发生污染事故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人或用途发生变更时,执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三、把握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的程序和内容

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主要包括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两个步骤,具体要求如下:

(一)风险评估的程序和内容。

场地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单位(以下统称“调查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通常情况下,场地风险评估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若场地受污染可能性较大的,属于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原址用地,或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且拟开发利用的场地,可直接进行详细调查。

1.初步调查基本要求。初步调查用于判断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调查评估机构应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对场地使用情况,特别是污染活动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判断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提出是否需作详细调查的建议。

经初步调查,认为场地可能已受污染的,应开展详细调查。认为场地不存在受污染可能性的,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场地基本情况、场地土地利用方式及使用权人变更情况、场地内主要生产活动及污染源情况、场地内建筑物和设备实施情况、场地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和敏感目标、历史上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场地用途规划符合性情况。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如需对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认未受污染的,场地责任人可向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场地责任人可终止风险评估与修复程序。

2.详细调查基本要求。详细调查用于判定场地是否受污染及污染浓度。调查评估机构应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手段,判定该场地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浓度,提出是否需作风险评估的建议。

经详细调查,场地污染浓度高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规定的风险评估启动值的,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场地污染浓度低于风险评估启动值的,应编制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初步调查内容,还应当包括: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方案及结果、对监测结果的初步评价等。此外,详细调查报告中,还应附上相关采样监测报告,以及承担采样监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如需对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确认未受污染的,场地责任人可向场地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调查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场地责任人可终止风险评估与修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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