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直属各单位,在浙各环评单位:
现将《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2. 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3. 浙江省啤酒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以热定电、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促进发展、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四)《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2007);
(五)《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七)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础〔2003〕369号);
(八)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九)《国家发改委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
(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
(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十三)《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热电联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热力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热电联产应当“以热定电”为原则,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应是集中供热规划中的热源点。
(二)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8公里考虑,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供热半径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三)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和钢铁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
(四)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节能减排要求的技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扩、改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热电企业。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应替代供热范围内小锅炉。
三、工艺与设备
(一)按热负荷需求规划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建设高温高压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燃煤抽凝机组。
(二)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或生物质能热电机组。地方热电企业原则上一个电厂只保留1台抽凝机组。
(三)鼓励现有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鼓励整合优化现有供热(电)源点。
(四)协调落实热电联产工程配套热力网的建设工作,保证热力网与热电厂供热机组同步投入使用。
四、总量控制
热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原则上按照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新建的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控。
(二)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袋式等高效除尘装置和脱硫装置,确保除尘效率达到99.9%以上,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采取必要的脱硝措施,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粉煤灰、脱硫副产品、脱硝副产品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步投入使用,确保固废得到有效的综合利用。
(四)循环冷却排水、锅炉排污水等废水应积极采取回用措施;做好噪声防治工作,确保噪声不扰民。
六、准入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单位评价基准值
常规指标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200
总热效率%70
能源消耗指标供热标准煤耗kg/GJ40.5
供电标准煤耗g/kwh270
综合利用指标粉煤灰综合利用率%100
脱硫废渣利用、处置率%100
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闭式循环)%95
污染物指标脱硫效率%90
除尘效率%99.9
注:1.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3.评价基准值的单位与其相应指标的单位相同。
七、监督与管理
(一)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三)热电联产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八、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以煤为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采用的行业政策或标准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染料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我省染料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染料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2009年);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四)《石油和化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2009年);
(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六)《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本)》(浙制造办〔2008〕2号);
(七)《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八)《关于做好推进传统精细化工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医化〔2005〕1056号);
(九)《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一)《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4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二、生产规模
(一)鼓励染料企业兼并重组,严格控制染料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染料企业。
(二)新建、技改、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仅限于低污染、高附加值或特种功能类染料以及染料后处理项目。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一)新建、技改、改扩建染料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
(二)鼓励园区外现有染料企业向化工集中区搬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及居民聚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染料生产企业不得改扩建,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技术装备水平
(一)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设计理念、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鼓励开展Intertek化学品安全环保测试和认证、以及ISO14000、OHSAS 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三)各生产工艺单元应按如下要求大力提升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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