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及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我省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本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切实推动我省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调有关部门,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企业的范围;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逐步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的责任;投保企业自主选择已经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种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并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
(二)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期重点选择辖区内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和企业,率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对第三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逐步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相关制度,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严格监管,稳健经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四)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由多家保险公司共保,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立承保。承保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年度的赔付情况建立浮动费率制度,完善承保、理赔流程制度,提供适合省情的保险服务,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参保企业要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化解污染事故造成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engtaih/2021/0524/70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