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 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要求,深刻吸取新冠肺炎疫情教训,切实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6日

浙江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

 

浙江省水生态系统类型多样,水生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鼋、中华鲟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江豚、松江鲈鱼、胭脂鱼等。近年来,浙江省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地以及实施一系列保护措施,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受资源过度利用、大规模工程建设及近岸海域污染的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总体上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子走下去,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为核心,重点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和机制创新,逐步完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强化和落实保护措施。通过优化河湖生态空间结构,修复水生生物受损生境,进一步恢复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重要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自然属性,采取适应性的保护措施,改善河湖、湿地滩涂等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严守红线、强化监管。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水生生物珍稀物种、重要渔业资源物种栖息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将人类干扰程度降到最低。

(三)全面布局、系统保护。以江河湖库为有机整体,从流域、全省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建立上下游、各部门之间联动协作机制,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综合运用水生生物就地与迁地保护、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等技术手段,系统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在识别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重要性和受威胁程度的基础上,确定保护重点。按照河湖水域湿地类型,结合自然禀赋和水生生物现状,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恢复措施。

(五)创新机制、注重长效。发挥政府在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和群众广泛参与,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强化制度建设,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省各类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河湖湿地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水生生物资源实现恢复性增长;建立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管理机制,提升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及监管水平。

到2030年,形成完善的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重要水生生物保护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总体持续向好;河湖及近岸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并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完整性提升、生态功能得到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生物多样性监管科学高效。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珍稀和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及重要生物资源调查,明确水生生物多样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保护重点。加强有关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善管护设施,提升人员业务水平。规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明确保护范围、完善管理机构。恢复和保护水生生物和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地、产卵场。

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和救护,适时开展人工繁育。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产卵场保护和相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快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原生栖息地生态恢复,对栖息场所或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物种,要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二)推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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