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朗读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进落实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帮扶,做好对一线环保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二、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可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审批和验收,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项目,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落实环保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三、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领域,持续扩大生态环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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