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深化环评审批改革。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三、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针对环保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前,着力解决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与水、气、噪声等其它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二元主体”“二次验收”问题。对不产生危险废物且固废产生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涉水、气、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固废验收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对产生危险废物或固废产生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做好与验收企业的对接协调,实行一次性“并联验收”。
五、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问题督办机制、问题整改帮扶机制,切实帮扶一批有望整治提升的企业。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过程中,对可以就地提升的,指导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整合搬迁的,积极帮助进区入园再发展;对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依法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办理手续;对主观故意、恶意破坏环境的要坚决查处。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防止“以罚代管”,防止不加区分的“一刀切”,推动环境与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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