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朗读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深化环评审批改革。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三、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针对环保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修订前,着力解决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与水、气、噪声等其它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二元主体”“二次验收”问题。对不产生危险废物且固废产生量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涉水、气、土、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均由企业自主验收,固废验收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对产生危险废物或固废产生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做好与验收企业的对接协调,实行一次性“并联验收”。

五、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帮扶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问题督办机制、问题整改帮扶机制,切实帮扶一批有望整治提升的企业。在对企业的执法监管过程中,对可以就地提升的,指导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整合搬迁的,积极帮助进区入园再发展;对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依法按照相关要求给予办理手续;对主观故意、恶意破坏环境的要坚决查处。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出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防止“以罚代管”,防止不加区分的“一刀切”,推动环境与经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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