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学校规模和科研水平的不断发展,学校实验室废物的数量也呈现一定的增长势头。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和校园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是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教育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校园环境安全。各地环保部门应切实做好校园环保行政监督、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一)加强摸底调查。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废物基础信息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对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文件等,结合教学科研实际,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

(二)落实“三化”措施。学校应按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督促各实验室责任人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与资源浪费,鼓励采取资源循环利用与就地减量化措施,支持高校购置设备对实验废物进行净化和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三)分类收集处置。强化废物回收与处置的过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与处置需求,细化“一校一策”,细化废物回收的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规范分类收集工作。学校要制定实验室废物分类处置方案,明确产废种类与数量,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合法委托处置,严禁非法处置。

二、优化收集处置体系

(一)建立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学校自行委托等方式,建立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开展具体工作,学校与该单位之间应如实记录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做好交接记录。统一收运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统一收运单位要保留与产废单位之间实验室废物来往的相关记录凭据,协助指导教育机构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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