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的要求,经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环保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公告如下:
全省环保系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执行内容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按照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文件执行 | 省、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省级执行内容中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部分授权设区市、县(市、区) |
2 | 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 | |
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 省环保厅 | 委托设区市环保部门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设区市环保部门 |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 县(市、区)环保部门 | ||||
4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engtaih/2021/0524/7086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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