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高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实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将浙江省列为国家层面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复函》(环办函〔2015〕49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改革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将此项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带动社会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切实抓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进一步减少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

修改减少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现有审批程序办理,目录清单外的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对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的项目,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监测,按规范组织验收后报环保部门备案。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与辐射项目;

(2)环评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电力、金属冶炼、医药、化工、印染、电镀、制革、造纸、铅酸蓄电池等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出企业核定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承诺备案流程

(一)材料准备

1.企业在取得经信部门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企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项目是否属于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对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项目,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3.企业通过报纸、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全本及签订的承诺书。

(二)备案申请

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对列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受理备案

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受理书》,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发)手续。同时公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书及承诺备案情况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核发)情况。

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备案的原因。

(四)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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