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2月8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省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是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是指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安全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和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为企业安全信用管理载体,实时发布、更新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站”“浙江散装水泥”官方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300分、基本管理信用120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240分、行业监管信用240分、行业荣誉100分等5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安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安全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分(含)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绿色表示);700分(含)--800 分(不含)为B级信用(良好,蓝色表示);600分(含)--700分(不含)为C级信用(中等,黄色表示);500分(含)--600分(不含)为 D级信用(较差,红色表示);500分(不含)以下为E级信用(差,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在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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