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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务秩发〔2012〕409号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各地认真进行备案筹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材料
各备案企业除了按照《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
4.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的,应提供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5.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规模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3.售卡、用卡门店及地址清单(单体店除外);
4.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的,应提供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5.有委托售卡行为的,应提供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6.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其他发卡企业
1.备案申请报告;
2.备案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备案程序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应先将备案材料报工商注册地所在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工商注册地在县(市、区)的发卡企业,将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材料抄送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2.规模发卡企业应先将备案材料报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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