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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关规定,结合商务部及省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和立卷规范要求,依法完善立案登记(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执法决定、文书送达等各环节程序,制作文字或音像记录,做好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二、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执法实际,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执法过程中注意收集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形成电子档案,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溯。

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重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明确审核范围、标准、时限和流程,落实审核责任,对符合规定情形的重大执法决定,应按权限将案件相关材料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

 

附件:1.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2. 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1116

 

   

 

附件1

 

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省法制办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财政、档案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推进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本地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以保存。

第十条  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口头放弃陈述申辩记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的,应记录集体讨论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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