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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度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69号),经评审、公示等程序,现将确定为2017年度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名单

(一)省现代商贸特色镇试点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余姚市泗门镇、苍南县灵溪镇、安吉县昌硕街道、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

(二)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

1. 26县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试点

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衢江区、江山市、三门县、天台县、缙云县、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县。

2. 农产品市场体系公益性建设试点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长兴县、安吉县、嵊泗县。

(三)省智慧商圈建设试点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智慧商圈、杭州市拱墅区城西银泰城智慧商圈、宁波市海曙区天一广场智慧商圈、湖州市吴兴区爱山智慧商圈、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智慧商圈、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智慧商圈。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试点摆上商贸流通工作的重要位置。要加强宣传,整合资源,落实政策,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要建立创建工作机构和机制,落实专门力量,确保保障到位。

(二)完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要对照浙商务联发〔201669号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及时从前期工作转入实施阶段,细化政策措施和推进计划,在实施层面切实提高可操作性,确保创建工作科学组织、有序推进。

(三)严格项目管理。试点地区要指导、协调、督促项目执行单位按照试点方案抓好实施。省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将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予以支持,由市县统筹用于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务必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好专项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

(四)定期报送进度。试点地区要指定专人按季报送工作进度,2017开始,每个季度首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报送前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人名单请于20161115前报送省商务厅。对于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反映。2017810日前要将试点工作阶段总结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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