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厅机关各处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精神,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自
一、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按一般程序制定,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般程序:
1. 拟办处室调研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复函以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为依据)、修改完善拟发文稿;
2. 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涉及对外经贸及相关行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公平贸易局符合WTO规则审查,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3. 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厅公文OA系统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厅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
4. 厅办公室向省法制办报备、取得登记号、统一编号印发公文、公开发布。
简易程序:
1. 拟办处室调研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复函以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为依据)、修改完善拟发文稿;
2. 经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涉及对外经贸及相关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经公平贸易局符合WTO规则审查;
3. 按厅公文OA系统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厅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
4. 厅办公室向省法制办报备、取得登记号、统一编号印发公文、公开发布。
报请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1. 拟办处室调研起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复函以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为依据)、修改完善拟发文稿;
2. 经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涉及对外经贸及相关行业的规范性文件经公平贸易局符合WTO规则审查;报厅长办公会审议;
3. 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公文OA系统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厅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印发上报。
二、提请审议需提交的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拟印发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和备案说明;
(三)征求意见反馈的原始资料;
(四)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厅公平局合规性审查意见(选择性意见)。
提请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供(一)至(三)款材料。
三、报送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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