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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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3-060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3-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3-04-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9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80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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