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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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6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4—00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4]118

[1994]财工59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升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偏低。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四百元,调整为八百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两千元。死亡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也可发给直系亲属。

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二十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八十五元。

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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