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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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6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险[1994]118号 [1994]财工59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近几年来,由于物价上升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偏低。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现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由原规定的四百元,调整为八百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按《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两千元。死亡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也可发给直系亲属。 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二十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一百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八十五元。 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助十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8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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