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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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6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5—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职员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 浙劳人险(85)120号 (85)财企40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级各单位: 多年来,各地反映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抚恤待遇偏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了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的待遇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下同)死亡后,除发给二百元丧葬费外,再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发给三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一百五十元。 二、从职工死亡之下一个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补助费发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4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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