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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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4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3?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浙劳薪(83)346号 各地区劳动人事局,各市、县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我省规定,退休老工人在计发退休费时,应以本人原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合并计算为退休费的基数。增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也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原则上可参照《通知》规定办理,但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暂缓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人事部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3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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