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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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司“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4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3?000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局  

转发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的函  

浙劳薪(83346  

各地区劳动人事局,各市、县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按照我省规定,退休老工人在计发退休费时,应以本人原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合并计算为退休费的基数。增发生活补助费的计算基数,也应包括本人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原则上可参照《通知》规定办理,但经济条件困难的,可以暂缓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对《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中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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