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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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局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5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1—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行职工探亲假

制度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浙劳薪〔81253

浙人字〔81080

81〕财预633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布施行后,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不少具体问题。经研究,综合解答如下:

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实现探亲时,可否让职工家属来探望职工以及往返路费如何处理?

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让职工家属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其往返路费一次,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原籍或其他子女处,到职工处来探望居住了二十天以上,该职工能否再去探望父母?

答:该职工已同父母团聚,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去探望父母。但可以按规定计算报销父母来时一人的往返路费。如该职工为已婚职工,只能按本人探望父母的报销标准,报销一人。

问: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可否再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的探亲待遇?

答: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问:爱人是学生,分居两地,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职工的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但不享受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的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内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但其爱人往返路费可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报销一次。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其中一方教职工享受寒暑假或专职从事爱克斯光放射人员等享有年休假制度,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假去探望配偶?

答:凡实行寒暑假或年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利用在寒暑假或年休假期内进行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但另一方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女职工怀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便携带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进行探亲的,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另一方职工在当年仍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问:职工的配偶是军队干部,分别在两地工作,军队干部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职工另一方是否还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答。根据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其中一方享有领取工资连续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假。但是,鉴于部队的不同情况,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期探亲的,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自理;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先去部队探亲,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进行探亲的,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问:实行公休假日采取集体轮休单位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否再享受探亲假?

答。仍可以享受探亲假。

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适不适用于去国外探亲?

答:只适用于职工国内探亲。如果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申请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在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其假期和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费,在上级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暂按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6)部领一字第42号《复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79)侨内字第030号《复关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

问:爱人是士兵,职工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士兵是无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问: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三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者,能否允许每年内探望父、母各一次?

答:未婚职工每年只能探望父亲或母亲一次,不能各探望一次。

问: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如何发给?

答:假期工资按本人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军队转业干部中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工资标准部分以及原来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照常发给。

问:探亲假内是否包括婚、丧假?

答:在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探亲期间结婚,也不另给假期。

问:职工本人幼年父母双亡,由其后母或亲戚抚养长大,职工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可按《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

问: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探亲假究竟给哪一方?

答:可由职工与行政方面协商确定。

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让职工合并使用探亲假,有无年份限制?

答:在当年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让职工合并使用探亲假,但最多只能两年合并一次。

问:探亲假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不能让某些职工较长的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期回家探亲。但是,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问:在探亲期间,因病而超过了假期,怎样处理?

答:需有公社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准,可按病假处理。

问。:关于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到外地结婚时,可否享探亲假待遇?

答: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销。婚假不再另给。

问: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某种困难无法结婚的,可否仍按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答: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因他们在法律上已成为配偶关系,不再符合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条件。至于某些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因响应晚婚号召或其他原因,而实际上没有同居生活的职工的探亲问题,单位行政认为情况属实,也可酌情给予探亲假。

问: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结婚当年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男女职工到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在结婚的当年也不应享受探亲待遇。

问: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当年可否享受探亲假?

答: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问: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一方能否享受探亲待遭?

答:根据外经部的规定,出国一方每两年享有一次回国探亲假,在国内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问:已经享受了探亲假的职工,能不能再请事假,请了事假,工资还照发吗?

答:探亲假和事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已经享受探亲假的职工,还可以请事假,工资则按事假制度处理。

问:离休干部可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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