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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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7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6—000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4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6]10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直属厂矿: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等两个文件,认真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和《浙江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转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二日

浙江省关于实行专业技能职务聘任制度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各地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更好地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二、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本省各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事业单位的,由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劳动人事厅提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定。

各地各单位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必须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内依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规模、技术难易程度、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工资增长额等因素,提出本单位各级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要设置的数量和各档次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增额资度的方案。省、市(地)、县直属单位,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业务部门所属单位,须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应在国家规定的增资额度内,由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三、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应按照国家已经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原则上是从事什么工作选用什么职务系列。各单位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一般的由本单位提出建议,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用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执行,试用范围不清须进一步明确的,由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实施。对国家现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适用范围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能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规定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对正在脱产或进修(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有要求的,可以参加评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待返回工作岗位后再正式聘任或任命。

评审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为了正确掌控条件,保证质量,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职务系列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提出具体的考核或考试的要求和办法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审核,必须从政治条件,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以及个档次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进行全面衡量。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已成为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骨干,所取得的成绩已能反映出相应的基础理论水平和专业水平,确能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的,可根据工作成绩和贡献大小及所承担任务的范围,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程度的不同,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分别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一般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提交反映其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

2、由所在基层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的表现与成绩、健康状况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担任高级职务的,还应附有两位以上同行专家对其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评价意见。

3、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结论。按照评审权限规定,属于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应提出推荐意见,连同有关材料,转送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4、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从经过评审复合相应职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5、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评审材料,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分级分类(行业)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建立。省级评审委员会,分别建立在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厅、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地)县及相应一级评审委员会应参照省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法组建,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2、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进行,并逐步向定量考核的方向发展,客服随意性,使评审工作科学化。

九、聘任或任命

1、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海岛、边远地区和目前适宜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由当地干部管理部门确定。国家执行机关实行任命制。

2、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签约的一放在聘期内因某些原因要求辞聘或解聘,应在六个月前申诉理由,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辞聘或解聘。签约双方发生争执,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仲裁。

实行任命制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对于任职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合格,可提前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继续聘任或任命原职务的,可不再进行评审。聘任或任命高一级职务的,按评审聘任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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