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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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3-0605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3-001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3-11-12
法规正文

ZJSP13-2013-0018

浙人社发〔2013〕18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

浙江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业设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设计人员不断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转变,使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聘任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工业设计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业务能力条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设计策划》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其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不含40周岁)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外,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三)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人员,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系统掌握工业设计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创造性地开展设计工作,具备完成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一定的见解,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发展潮流和趋势,具有较强的设计评判能力;

  (四)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大学生和工业设计师的能力。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的研究,或者参与编写省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

  (二)作为主持或设计骨干,研发设计经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的新技术、新品牌、新产品5项以上;

  (三)作为负责人经营工业设计企业3年以上,带领有15名以上专职设计人员的设计开发团队,企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达3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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