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部分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待遇偏低问题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部分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待遇偏低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8?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解决部分退休职工退休待遇偏低问题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66号 (88)财行160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适当解决部分退休职工退休待遇偏低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部分退休职工的退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退休、退职职工,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五元。即:年老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三十元提高到三十五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四十元提高到四十五元;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由二十五元提高到三十元。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