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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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8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改进和加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浙劳培〔1995〕225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省从1987年起进行技师评聘工作试点,1989年全面展开以来,共评聘技师、高级技师近8000名。这对于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促进企业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加快技师评聘的步伐,加强技师队伍的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技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技师资格考评与职务聘任分离。 技师的任职资格,由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进行鉴定、评审确认,经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技师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用人单位应向受聘技师颁发《技师聘任证书》,并与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技师评聘分开后,省劳动厅不再下达技师评审指标,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仍按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和劳动部联合下达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技师的评审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一线岗位的高级技工,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评审。 二、技师的任职条件 技师的任职条件,应按我厅《贯彻〈关于实施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劳人培〔1988〕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下列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其中三条)的人员,可破格申报技师资格评审: 1.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两篇以上或国家报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本工种专业相关的技术论文者; 2.技艺精湛、主持(或主要参与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成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同行内有一定知名度; 3.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者; 4.在专业对口技术比赛中获市(地)第一名、或省前三名、或全国前六名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有突出贡献,所带学员在市地级技术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省级技术比赛中获前六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者; 6.从事本专业工龄15年及以上,且仍在本专业岗位上者。 三、技师评审办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0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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