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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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5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1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 关于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通知 浙劳险[1994]151号 浙邮局劳(1994)第90号 各市、地、县邮电局,劳动局(劳动人事局)、杭州市邮政局、电信局,省邮电局各直属单位: 邮电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一九八八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已实行了系统统筹,考虑到乡镇邮电联营站的特殊性和邮电行业实行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跨行政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对乡镇邮电联营站和邮电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统筹的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在我省境内的乡镇邮电联营站等集体企业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改为向邮电系统所属的保险机构缴纳。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0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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