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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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2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2—001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浙劳险[1992]198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精神,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并保管。

四、《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在一个月内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五、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

六、《手册》填写要求

1.企业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企业校对章。

2.“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填写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3.“编号”由市、地、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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