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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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2—001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 浙劳险[1992]198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精神,现就《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册》是准确记载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其养老金提供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的依据。因此,《手册》的使用和管理,必须规范化,科学化。 二、《手册》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不在城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和个体劳动者。 职工是指在上述各类企业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等全部职工。 三、《手册》由劳动部门核发,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并保管。 四、《手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在一个月内向核发单位申报,办理补领手续。 五、职工本人和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企业填写《手册》的各项内容,应定期核查,发现错误,及时更正,保证记载的准确性。 六、《手册》填写要求 1.企业经办人员要认真填写《手册》,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文字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得乱造简化字,不得随便涂改,如需更正,应将错误的数字和文字用红色墨水划双线注销,另填写正确的数字和文字,并加盖企业校对章。 2.“社会保障号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GB11643—89)的规定填写,即填写居民身份证的十五位号码,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码为计算机校验码,可暂不填写。 3.“编号”由市、地、县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便于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8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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