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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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8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 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省政府各部门普遍开展了评选先进的奖励表彰工作,这对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振兴浙江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评选奖励表彰中存在着授予荣誉称号名称设置不规范、范围过宽、次数偏多、数量不当以及重复奖励等问题,影响了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表彰工作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的奖励表彰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关于加强对国 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荣誉称号的名称。今后省政府各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为“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系统先进工作者”。确需授予其他特殊荣誉称号的,须经人事厅审核同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7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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