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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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8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5—001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却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7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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