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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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9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7—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人险(87)145号 各市、地、县党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7]2号《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女干部中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条件、范围和审批手续,按浙政办[1986]54号《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 二、为了便于各单位掌握女干部中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特将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摘要随文附发(见附件一、二)。 三、按规定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处(县)级女干部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填写《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审批表》(表式附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离休退休的不再复职。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仍应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中: 一、担任司局长一级以上职务的,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执行。 二、高级专家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办理。 三、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原则上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国务院国发[1983]142号文件(摘要)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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