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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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7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职改[1994]3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已开展几年,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改的思路和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对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继续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企业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设岗方案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属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属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设岗方案经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认可后,在设岗方案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属全额拨款的,仍在新增微调职务指标或自然减员职务指标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进一步保证质量。在评审会议前,各级各单位都应严格按照试行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评聘范围和任职条件,坚持资格审查制度。评委会已下放到行业和单位的,要完善评审管理办法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各单位在推荐时,要坚持单位做好单位考核工作,确保推荐质量。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够、破格条件者,不能推荐和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认真研究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1993]4号文件关于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科技、财会、计划、统计等专业人员可以参照集体企业同类人员的办法,评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并在工作中积极推行,逐步开展。 对一部分在民办文艺团体或其他民办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符合人事部和省规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也可参照上述精神,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人员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6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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