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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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2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1—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1]3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劳险字[1991]11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尚未开展以县(市)为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县(市),要按照“通知”精神,尽早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开展起来。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八日
劳动部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积极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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