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党校系统实行教师职务任聘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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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党校系统实行教师职务任聘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9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7—000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浙江省党校系统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7]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浙江省党校系统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请告省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省党校系统实行

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遵照中央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决定,以及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6】职改字第148号,中职改字【1987】18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全省党校系统(含省、市(地)委讲师团,下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党校教师实行教师职务任聘制度,是党校教师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一项基础建设。通过这项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党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提高学术和业务水平,对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省、市(地)、县委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在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部、宣传部和党校等单位,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可以建立相应的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不建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地区,应以党委组织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这项工作。

(三)党项系统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参照中央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省委党校(含省委讲师团)参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执行;市(地)委党校(含市、地委讲师团)参照《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执行;县委党校参照《浙江省成人中专学校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执行。

(四)党校教师职务的设置:省委党校和市(地)委党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县委党校设高等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高级讲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理讲师和教员为初级职务。

二、定编设岗和职务限额

(五)各级党校教师的编制,应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3】14号《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1984】10号《关于加强各级党校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的精神确定。至今未予定编或原有编制以不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单位,可报经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同意,先明确人员控制数,以便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开展。

(六)党校教师职务应在上级批准的编制定员内,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和师资队伍的现状设置。各单位拟定的各档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中级职务数额,经同级党校系统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定下达。经核定下达的职务限额指标,各单位在实施中不得突破。

三、评聘范围和对象

(七)下列人员可以评聘教师职务

1.各级党校专职教师及担任授课任务的科研人员;

2.兼课的学校党政领导、行政人员,近三年来教学工作量达到同专业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具备教师任职条件者。

(八)下列人员暂不评聘教师职务

1.“文革”期间或近两年来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上犯有严重错误的,或在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的;

2.近两年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任务的;

3.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表现、情节严重的;

4.连续病假一年以上,迄今仍不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的。

(九)对正在摆脱学习或进修的教师,本人有要求,可参加原单位的评审,具备任职条件的,待返回教学岗位后再予聘任。

(十)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的教师职务后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一九八六年一月以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1986】54号文件规定,补行确定教师职务。

四、岗位职责

(十一)省、市(地)委党校助教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或协助指导学员撰写毕业论文的工作;

2.参加组织和指导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作;

4.参加教学法的研究、资料整理和其他实际工作。

(十二)省、市(地)委党校讲师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以及一些专题可的讲授工作,组织指导自学、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的写作;

2.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写出相应的学术论文,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社会咨询等工作;

3.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教师进修;

4.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的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辅导课等工作。

(十三)省、市(地)委党校副教授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及专题的讲授工作,指导社会调查和撰写毕业论文;

掌握本学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或提出学术报告,根据需要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4、指导教师进修;

5、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学员进行调查研究和咨询活动。

(十四)省、市(地)委党校教授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的工作外,应承担比副教授职责要求更高的工作。

(十五)县委党校教员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有关教学辅助工作,并经批准,担任个别课程部分内容的辅导或讲授;

2、参加组织和指导社会调查工作;

3、承担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和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承担教学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实际工作。

(十六)县委党校助理讲师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全部或部分讲课工作,或协助指导毕业论文工作;

2、参加组织和指导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等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资料整理和其他实际工作。

(十七)县委党校讲师

1、系统的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指导自学、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

2、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写出相应的学术论文,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及其他社会工作;

3、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习课和指导学员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十八)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1、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担任研究性专题的讲授及所任课程的教学指导工作;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撰写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根据需要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主持或参加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指导青年教师进修业务和完成教学任务;

5、根据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习课和指导学员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6、担任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任职条件

(十九)党校教师应该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和较高的政治觉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党校教育工作,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正常工作。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还应具有一定的领导工作经验。

(二十)省、市(地)委党校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市(地)委党校实际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从其他单位调入担任实际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与原从事专业工作累计三年以上),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十一)省、市(地)委党校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担任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并已取得高校和中央、省委党校助教(教师)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取得硕士学位及研究生班毕业并担任助教两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较好,并有一定的基层实际工作的锻炼;

2.能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并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教材、论文或调查报告,教学研究材料等;

3.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十二)省、市(地)委党校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担任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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