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工商银行总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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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工商银行总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1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关于转发劳动部、 工商银行总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 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7)6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银行分支行: 现将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工商银行受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每月定期代发养老金。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提前将养老金基金足额拨到当地工商银行,工商银行收到款项后必须在五天之内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将每月发放养老金的清单(含名单、发放金额、账户等内容)拷入磁盘提供给当地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应根据盘片资料发放养老金。 三、工商银行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离退休人员要求办理牡丹取款卡的,工商银行应免费予以办理。 四、为了做好代发养老金工作,工商银行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酌情收取每笔0.1元的手续费。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工商银行要密切配合,积极推行代发养老金工作。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金额征集的市县,力争在六月底前实施。为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代发养老金工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与当地工商银行签订有关协议。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好宣传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优先让离退休人员办理存取款,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可设立专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劳动厅、省工商银行。 附件:劳动部、中国工商银行劳部发(1996)371号《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劳动部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6)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局,中国工商银行各分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2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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