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和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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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和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2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7—001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7109

1997)财社20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

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

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按企业破产时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及计算办法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

3.提取离退人员的医疗费。提取标准参照当年上一年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提取年限从企业破产时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为止。

4.提取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现行规定标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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