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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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3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 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退[1997]229号 [1997]财行127号 浙教人[1997]438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委(局)、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属高师院校: 为适当提高中小学、高师院校部分离退休教师待遇,妥善解决这部分离退休教师未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师范院校等按规定属于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范围的学校离退休的教师,离退休时未享受教师教龄津贴和提高10%工资标准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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