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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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3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1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劳培〔1997〕317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市、地鉴定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指导本规程在全省的组织实施。各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规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程的实施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实施机构,按建所(站)单位的隶属关系和鉴定范围,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业务指导。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下列工作: 1.为鉴定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原材料和能源等; 2.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和咨询服务工作; 3.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证; 4.组织制订考核方案,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具体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提供考务服务; 5.安排阅卷和登分; 6.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7.负责原始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实施鉴定。在组织鉴定时,其考评组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自行组织考评组。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其开支项目是:开展鉴定工作所需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的消耗等。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捡制度。年检工作按劳动部门的统一要求,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委托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方面对鉴定的反映等。年检结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公布。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分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考评人员应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考评人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考评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考评员的培训、考核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合格者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及胸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1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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