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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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1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浙劳险(1996)57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一九八四年进行改革以来,已取得了比较明确的成效。全省有95%以上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了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从而对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了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更大范围地均衡养老保险负担,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4)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如下计划: 一、总体目标: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并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具体目标是: (一)广覆盖 1.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2.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劳动者,包括原有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工),订立了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以及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扩大到保养人员。 3.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私营企业主,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 (二)统一制度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企业和劳动者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劳动者“身份”界限,逐步实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统一标准 1.统一缴费基数。各类企业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非工薪收入者以上一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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