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2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1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险〔1997〕48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劳动部对我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各市、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计划,各市、地应按照进度计划要求,尽快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分解落实情况于三月底报省劳动厅,我们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浙江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计划表(略)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劳动部 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部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统筹覆盖范围的扩大与管理层次的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有关要求,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基础。 二、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东部沿海城市较发达的地区,应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其它暂不具备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特殊困难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应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予以解决。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3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