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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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2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7—002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总工字(199748

浙人退(1997139

浙劳险(1997194

1997)财行105

各市(地)县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去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件下达后,总的反映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规定的,可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省(部)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范围是指:

1.建国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历次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

2.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表彰的,明确规定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省(部)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3.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后补列入的这期间的省先进统计工作者、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全省农口系统省级先进工作者等。

二、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不能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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