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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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2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2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总工字(1997)48号 浙人退(1997)139号 浙劳险(1997)194号 (1997)财行105号 各市(地)县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省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去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件下达后,总的反映是好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浙政办发(1996)256号文规定的,可享受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省(部)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范围是指: 1.建国以来以国务院名义命名表彰的,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历次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 2.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表彰的,明确规定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省(部)级先进生产(工作)者; 3.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系指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包括后补列入的这期间的省先进统计工作者、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全省农口系统省级先进工作者等。 二、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人员,必须是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本人。集体代表、特邀代表、家属代表等不能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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