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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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7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8—000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薪[1998]91号 浙财工[1998]3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元、20元、15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和范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
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2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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