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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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8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6?002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我厅已于四月十六日浙劳政〔1996〕70号文件转发你们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终止劳动关系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时,同时发给《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不发给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劳动部门审查核实后,发给《终止劳动关系确认书》。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1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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