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摄影师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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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摄影师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6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摄影家协会

关于摄影师职业技能培训及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的通知

浙劳培〔1998〕18号

各市、地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摄影家协会:

为了提高摄影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正常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摄影技术的各类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工资待遇、独立开业的基本条件。

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按照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司〔1992〕1号),上述证书也是他们境外就业、出国劳务进行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二、培训、考核(鉴定)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除商业服务系统以外从事摄影工作的专业人员,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企业,广告公司、图片社、照相彩扩从业人员均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等级考核(鉴定)。

三、组织与管理

1.省摄影家协会组建“浙江省摄影技术培训考核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组织实施摄影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制订培训规划、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组织教材的编写和选(审)定,实施培训和开展教研活动。

2.市(地)摄影家协会,要根据浙江省摄影技术培训考核办公室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实施培训或推荐到省参加培训。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考核: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摄影工作三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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