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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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9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6?000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组(199619  

浙老干(19969  

浙劳险(199655  

浙人退(199642  

1996)财社15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19961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的水平予以调整,同时不再执行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的调整办法。  

二、对19951231日以前企业离休干部,其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套改办法见附件)。  

(一)企业离休干部凡按浙劳险(1994120号、浙劳险(1994121号、浙劳险(1994122号、浙劳险(199555号等文件规定增发离休金后,其199512月份离休金总额(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及洗理费、书报费)低于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确定的离休金金额(含保留的津贴补贴)的,从199611日起补足差额,以前的不予追补;高于部分保留,今后在增加离休金时逐步冲销。  

(二)企业离休干部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应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三)符合享受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企业离休干部,可将“套改”后的离休金(含根据浙改工(19941号文件规定按职级保留的奖金,不含保留的其他津贴、补贴)列入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开支渠道:参加养老保险的,按199512月份的统筹项目及标准应支付的离休金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困难企业和破产、撤销、解散企业支付离休金有困难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帮助解决。  

四、企业离休干部调整离休金,各市(地)、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批;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批。  

五、今后,新出台有关离休干部离休金方面的政策,组织、人事、老干部、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政策,由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参照机关离休干部离休金政策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待遇政策。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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