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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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3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0〕70号 浙财行〔2000〕6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解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针对各地反映的部分享受遗属补助的条件难以界定、已失去补助条件的遗属继续冒领补助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补助规定作适当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6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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