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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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45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9—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由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档车工提前退休的通知;省劳动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此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支付养老金。 二、范围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为: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按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以及按国家和省规定提前退休的,均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劳动鉴定特约医院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各市地制定的劳动鉴定特约医院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3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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