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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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4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2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2〕205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经研究,从2002年11月1日起,省人事厅不再办理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的核准。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权限。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省委确定的17个扩权县(市)按浙委办〔2002〕40号文件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并报市备案,其他市、县(市、区)的核准权限由各市确定;省直各单位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1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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