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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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1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4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要求重新认定连续工龄的现象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连续工龄认定程序,妥善处理退休人员因连续工龄问题引起的待遇矛盾,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的连续工龄一旦认定,一般不得更改。对事实确切、符合规定、本人档案记载清楚、确因组织原因导致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发生差错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0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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