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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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战部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2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3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统战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15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 现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2年7月1日起,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按6月份当地企业平均水平发给。部分原工商业者提高发给标准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厅(局):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0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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